4.2. 附設國中部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2009年4月2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9年8月28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80513861號立案許可 2013年2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3年9月2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3年9月28日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1. 本補充規定依據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2.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事宜,依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3.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採十六等第制評定之。學生如因轉學需求或升學得依本對應表予以標注成績之百分制。十六等第制與百分制的對應關係如下表:

    十六等第

    百分制

    A+

    97-100

    A

    93-96.9

    A-

    90-92.9

    B+

    87-89.9

    B

    83-86.9

    B-

    80-82.9

    C+

    77-79.9

    C

    73-76.9

    C-

    70-72.9

    D+

    67-69.9

    D

    63-66.9

    D-

    60-62.9

    E+

    50-59.9

    E

    40-49.9

    E-

    30-39.9

    F

    0-29.9

  4.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本校實驗課程架構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5. 學生每學期應修之學分數,以本校實驗課程架構之規定為原則,學生選課需經導師核可後確認。

  6. 學生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並依照學科及活動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學習結果,採多元方式考查。成績考查得以下列方式進行,教師得自行斟酌成績採計之方式及比重:口試、筆試、作文、報告、實驗、實習、調查、採集、出席率、上課態度與狀況、期中考試、期末考試。

  7. 學業成績及格,可授予學分。成績不及格者,教師得於學期結束前進行補考,補考通過者,或是完成補交作業者,教師得依其表現,給予及格之成績,並授予學分。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

    不同身分別學生學業成績及格(補考)標準:

    項次

    身分別

    學業成績及格 (補考)標準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1

    一般學生

    D- (E)

    D- (E)

    D- (E)

    2

    原住民學生

    E (E-)

    E+ (E)

    3

    蒙藏學生

    4

    僑生

    5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6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7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8

    體育績優生

    E (E-)

    E+ (E)

    9

    身心障礙學生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之規定,視學生特殊需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另行訂定。

  8.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科目成績以第七條第二項各款所定及格等第登錄。

  9. 本校為落實開放教育自主學習之精神,除課堂學習外,亦可以自學檢定,以及自發的社團性課程、學習團體等方式取得學分。

  10. 為落實適性教育本校學生在學期間,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提出自學計畫之申請;自學成果經檢定通過後得採計授予學分,並納入在校學習成就累積。自學計畫申請暨學分採計辦法另由校務會議定之。

  11. 為鼓勵學生自主學習與志趣探索,學校得設社團性課程。社團性課程經連署後,由教學組聘請老師完成開課。學生參與學習達一定時數及評量標準,學期末可由該指導教師提報校務會議,授予學分。社團性課程開課相關辦法另由校務會議訂定之。

  12. 學習社群可由教師或學生主動組成,人數不拘,以讀書會、電影討論、媒體運用、社會行動等形式運作。學期末由學習社群成員提出社群運作時數及學習成果,提報校務會議,授予學分。學習社群辦法由校務會議另定之。

  13. 本校實驗課程,與「九年一貫學習領域」、教育部「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之對應,如「領域課程對照表」:

    本校實驗課程

    語文

    數學

    科學

    社會

    藝術

    探索教育

    綜合

    九年一貫課程

    語文

    數學

    自然與生活科技

    社會

    藝術與人文

    健康與體育

    綜合活動

    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語文

    數學

    自然

    社會

    藝術

    體育

    生活

  14. 為拓展學生視野,體驗不同學校文化價值與學習方式,本校學生在學期間,得申請至其它教育機構交換學生。

  15. 為鼓勵本校學生參與交換學生計畫,交換期間對方學校之成績,得轉為十六等第制,採納做為本校實驗課程同領域學分。交換學生辦法另由校務會議定之。

  16. 本校學生德行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由校務會議討論後,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包含:學校公共參與、宿舍生活、社團活動、出缺席紀錄、社會公共參與、服務學習。

  17.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不採納其學分。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18. 成績考查結果,學生在本校七年級至九年級的實驗課程中,符合下列規定者,授予本校國中部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本校國中部修業證書。

    1. 修習本校特色課程公民、探索教育(登山、PA)及綜合領域(性別教育、社區課程)學分,並及格者。

    2. 另需有三個學習領域之總平均均在D-以上,或九年級第二學期成績有三個學習領域均在D-以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學生者,其畢業標準為四學習領域以上及格,其餘規定依前項辦理。

  19. 學生在本校高中一年級至高中三年級的實驗課程中,修畢本校核心課程達82學分,並累計學分總數達160學分者,授予本校高中部畢業證書;修畢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未符合上述資格者,發予歷年成績單予該生。

    本校核心必修課程為:

    1. 國中基礎課程及核心特色課程架構表(國中畢、結業標準仍依前條規定辦理)

      領域

      科目

      學分

      內容

      語文

      中文

      20

      B、C班中文(共四學期)

      英文

      20

      B、C班英文(共四學期)

      數學

      數學

      20

      B、C班數學

      科學

      科學

      6

      國中生物(兩學期)、國中化學、觀念物理一

      社會

      歷史

      8

      國中歷史(共四學期)

      公民

      8

      九人小組、自治會、全校共同活動時間

      藝術

      藝術領域

      2

      戲劇、肢體二、獨舞、美術、樂器、木工、攝影等

      藝術欣賞

      2

      舞台表演、期末公演相關

      登山

      9

      每年秋季登山(含體能等訓練課程)

      探索教育

      戶外教學

      9

      戶外教學或登山寒暑訓計畫

      PA

      2

      至少2學分的PA團隊協力探索教育課程

      綜合

      性別教育

      1

      20120717新增,原則上於9 年級(國中畢業)前修畢

      社區課程

      2

      大坪頂自然觀察、社區采風、社區報

    2. 高中核心必修課程架構表(畢業、修業標準依前條規定辦理)。

      領域

    </td>

    科目

    </td>

    學分

    </td>

    內容

    </td>

    </tr>

    語文

    </td>

    中文

    </td>

    10

    </td>

    D班古典小說、E班現代文學專題(共四學期),至少修過一年(兩學期)

    </td>

    </tr>

    英文

    </td>

    10

    </td>

    D班希臘神話故事、聖經故事、牛津英文經典讀本第四級

    </td>

    </tr>

    社會一:歷史

    </td>

    中國現代史

    台灣史

    高中中國通史

    西方人文傳統

    </td>

    4

    </td>

    四科均為一學期的課,至少修過兩學期

    </td>

    </tr>

    社會二:公民

    </td>

    公民

    </td>

    8

    </td>

    九人小組、自治會、全校共同活動時間(2012/7/17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公民教育必修由4學分增為8學分)

    </td>

    </tr>

    性別教育

    </td>

    1

    </td>

    2012/7/17校務會議修訂通過,性別教育列為必修(1學分),原則上於9 年級(國中畢業)前修畢,高一始入學者需補修。

    </td>

    </tr>

    數學

    </td>

    數學

    </td>

    10

    </td>

    D班幾何與代數課程

    </td>

    </tr>

    科學

    </td>

    高中生物

    觀念物理

    觀念化學

    </td>

    6

    </td>

    三科均為兩學期的課(三科總共六學期),不限科別至少修過三學期

    </td>

    </tr>

    藝術

    </td>

    藝術領域

    </td>

    2

    </td>

    戲劇、肢體二、獨舞、美術、樂器、木工、攝影等

    </td>

    </tr>

    藝術欣賞

    </td>

    2

    </td>

    舞台表演、期末公演相關

    </td>

    </tr>

    探險教育

    (體育)

    </td>

    登山

    </td>

    9

    </td>

    三次的登山學分

    </td>

    </tr>

    戶外教學

    </td>

    9

    </td>

    三次的戶外教學或登山寒暑訓計畫

    </td>

    </tr>

    體育領域科目

    </td>

    2

    </td>

    籃球、羽球、游泳、劍道、腳踏車、肢體一等

    </td>

    </tr>

    綜合

    </td>

    綜合領域

    </td>

    4

    </td>

    2學分的PA課程及2學分社區課程

    </td>

    </tr>

    畢業製作

    </td>

    5

    </td>

    學科或藝能科目裡挑選一項積極投入,指定校內或校外老師兩名當指導老師,最後的作品或呈現需通過畢業審查委員會評核(2012/7/17校務會議修訂通過畢業製作必修由4學分增為5學分)

    </td>

    </tr>

    累計必修學分

    </td>

    82

    </td>

    </tr>

    </tbody>

    </table>

    *補充說明:高中始插班入學生,至少必須修習2學分的PA課程、2學分社區課程及1學分性別教育課程。

  20. 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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