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交換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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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修訂 2011年8月23日校務會議修訂 2012年5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5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3年9月28日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2014年10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
目的:為拓展學生視野,體驗不同學校文化價值與學習方式,特訂定本辦法。
適用對象及條件(申請時之原就讀年級):入學滿二年,得提出申請,至與本校有交換學生合作之學校。交換學生完畢後仍須回校繼續就讀。
期限:以半年(一學期)為原則,最多可再延長半年(一學期)。
申請時間:第七大週起受理,採先申請先審查原則,額滿截止,最遲須於新學期開學日前提出申請(未滿十八歲之學生申請書必須有家長簽名及同意始符合申請要件)。
名額:依次學年之財務狀況評定。
審核單位:由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其中校務會議推派教師2名,自治會推派學生代表3名。
學籍與學分之認定:交換學生保有本校學籍。學生在交換學校所修之課程及學分,由教學組予以彈性認定之,交換學生最遲須於交換學期結束之7/31或1/31前將交換學校核定之成績單親交或以掛號方式寄回全人中學行政辦公室,以利學分認定之相關作業,未如期繳交者學分將不予認定。
費用:學生於進行交換學生期間,以繳納對方學校之費用為原則,本校不再另收學費;例外狀況須經交換學生審查小組特別同意。惟學生確有特殊事故需中止交換學習回校就讀且經校方核准者,學校得按比例補收學雜費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