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畢業生/肄業生留校辦法暨收費標準

011年10月5日100學年度上學期第6次校務會議通過

  1. 宗旨:為落實畢業生及肄業校友生涯轉銜之照顧,協助其人格臻於成熟,茲訂定本辦法。

  2. 適用對象:取得本校畢業證書之畢業生或本校肄業之校友(含延修生)。

  3. 收費:

    1. 住宿费、餐飲費全額

    2. 學費:私立普通綜合高中學費基本費(註:2011年為新台幣22.800元)

    3. 保險:家長自行納保

    4. 雜費:全額免費

    5. 特任教師子女免繳學雜費,惟若有住宿、餐飲,則比照一般生繳費。

  4. 名額:視新學年度宿舍空間配置而定。

  5. 留校申請及學雜費繳費流程

    1. 每學年度第7大週起~8月15日前向行政室提出申請。

    2. 由校長召集行政主任、教學組長及資深教師召開審查會。

    3. 由行政室進行審查結果通知,通過者需於接獲通知單後,15內將學雜費匯入指定帳戶。

    4. 完成留校行政作業流程。

  6. 相關權利義務

    1. 留校生享有比照在校生選課及計畫補助申請之同等權利。

    2. 留校生必須遵守校規之義務。

  7. 本收費標準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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