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學生自發性社團課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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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並支持學生自主學習意願,特訂定本社團性課程與學生自主性社團實施辦法。
〔社團性課程篇〕
二、社團性課程需有至少5名學生連署,經社團性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正式成課。社團性課程授予學分,依本校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三、社團性課程師資得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亦可由學生推薦經教學組確認合適後遴聘。學生無推薦者由教學組媒合鄰聘合適之師資。
四、本校社團性課程每學期由自治會組成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之。委員會置3名學生委員、2名教師委員,學生委員由自治會學生成員推舉,教師委員由教師團推派。
五、社團性課程審查及運作原則如下: 1.修課學生必須滿五人以上,具備高度意願且慎重決定,完成至少五人擔任連署人的簽名之後,方可進入社團課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2.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課堂公約,即:不遲到、早退、曠課,請假須提前主動告知教師,按時完成作業,並遵守該社團課程的共同約定。 3.課程成課後連署人不得退選,加選人可在開始上課兩大週內進行加退選。
六、為顧及公共性與教學資源分配合理性,以下情形選課學生需部分負擔教師鐘點費: 1.當外聘教師鐘點費超過學校可負擔的上限,或當學年度學校預算不足以支應所有已開設之社團性課程時,修課學生必須部份負擔該社團授課教師費用。 2、人數少於三人及一對一課程約定: (1)選課人數三人以上,學員不必再分攤額外授課鐘點費。選課人數少於三人時,學員必須部份負擔每節課程之教師鐘點費差額。校方總預算負擔及個人分擔鐘點費比例由社團委員會討論決定。 (2)學生如曠課,必須全額負擔該堂課鐘點費。曠課兩次,視為自動退選。 (3)學生如須請假,必須提前告知任課教師,並找到同學代為上課,否則仍以曠課計。 (4)一對一課程不論連署人或加選人均可退選,若決定退選須盡快告知學校,以便重新調整排課時段。
〔自主性社團篇〕
七、本校學生除得進行社團性課程連署,亦可自組自主性社團。自主性社團非正式課程,不聘師資,不授予學分。 惟得於學期末依本校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第九條或成績考查辦法學習社區學分認證補充規定,個別申請學分檢定或全人理念學分。
八、自主性社團衍生之相關材料費用,原則由社團成員自行負擔。唯如擬申請社團補助費,原則上需於學期期中假前招滿5名社員,向社團委員會提出社團籌組申請,獲准後每學期最多可獲新台幣2,500元之社團費補助,憑單據實報實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