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休學辦法

2005年8月教學組制訂 2008年2月校務會議增訂第五條 2011年8月2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2年5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2年7月10日自治會修訂通過 2016年10月25日自治會修訂通過(刪除自學)

  1. 休學申請與期限:學生因特殊原因,得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一學年,必要時並得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

  2. 費用:前一學期結束前(每年7/31、或1/31)提出申請者費用全免;新學期開學後申請者依照本校轉、退學學費計算標準收費。

  3. 學校應核發給休學學生休學證明書;休學學生於休學期間因家庭遷移或其他原因,得向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辦理轉學;休學學生逾期未復學者,以退學論。

  4. 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影印本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並由學校專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應於服役期滿一年內,檢具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逾期以退學論。

  5. 休學期滿之學生,應於每年九月開學前,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就讀。

  6. 學生依相關規定應辦理休學或轉學者,應依學校書面通知期限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視同自動退學。

  7. 校區滯留之禁止:休學及自學期間視同離校,因此不得滯留校區(家長不在的社區住家視同校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先徵得校方同意始得返校。

  8. 休學及自學學生在休學期間及申請返校期間之行為,仍應遵守學校相關規範,且纳為復學審核之參考依據。

  9.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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