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休學、轉學/退學退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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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4行政組修訂 2011/08/23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退費標準依『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規定訂定之。
休學、轉學/退學之時間及退費計算標準如下表: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休學、轉學、退學時間
退費計算標準
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代辦費
註冊後開學日前
全數退還
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