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休學、轉學/退學退費標準

2006/7/14行政組修訂 2011/08/23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 退費標準依『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規定訂定之。

  2. 休學、轉學/退學之時間及退費計算標準如下表:

    休學、轉學、退學時間

    退費計算標準

    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代辦費

    註冊後開學日前

    全數退還

    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不予退費

  3.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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