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學生物品損失之代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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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範圍:全人中學學生於學期中,物品及金錢遭受他人破壞或偷竊,經提告、主席團調查結案而無法確認破壞者或偷竊者時,應適用本辦法。惟下列情況不適用之:
寢具或其他民生必需用品遭受破壞時,視情況輕重由學校給予之。
學生物品並非遭受他人破壞,而是其他原因。
司法小組另有其他判決。
全部學生之申請總額已超過學校該學期提撥之代償預算。
辦法內容:
代償步驟:學生向代償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代償委員會確認申請者的物品保管義務與損失事實後,代償小組填表申報損失金額,經行政主任審核同意後代償。代償後,若自治會申訴機制查出破壞者,則由破壞者歸還同樣之金額給學校。
如學生遺失錢財,則代償申報之50%,如學生遺失物品,則也代償申報之50%,惟若申報顯然不合理,將退件請學生重新申請。
每名學生每學期累計代償金額上限為2000元。
(4) 和解條件或司法小組之判決要求同學A要賠償同學B 時,同學B可利用學校代償機制先獲得理賠;同學A必須要還 給學校錢,同時學校得開收費單請同學A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