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上訴辦法
全人中學上訴辦法
2013年06月11日自治會通過2019年07月02日自治會修正通過
當案件當事人不服判決或和解條件,可向自治會提出上訴之申請,自治會須組成陪審團,執行上訴是否成立之裁判。若當事人不願出庭,則可委託代理人全權代為發言。
上訴範圍:陪審團只針對判決刑度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判決是否太重或太輕),及判決是否成立,進行審議。
上訴之提出:
於告單宣讀定讞當場向自治會提出。
判決確定後,(一大週內)向司法小組或(諮詢老師)提出。
上訴(陪審團)會議之召開:
於自治會當場提出者,於自治會結束立即召開。
判決確定後始提出者,於次大週自治會結束後召開。
陪審員之遴選:於自治會抽籤選出當次出席自治會成員7名為陪審員,其中至少應有兩名新生(入學未滿一年者)、未出席自治會亦得提名候選。另抽籤選出當次出席自治會教師1名,擔任上訴會議主席(獲遴選之主席及陪審員不能拒絕)
陪審團會議出、列席人員:
應出席:主席、上訴方、陪審團陪審員7人、承案人。
上訴會議原則開放,如涉及雙方當事人之隱私確有維護之必要,得經當事雙方(或其代表人)提出,經主席團代表、所有陪審員無異議通過後,進行出列席之限制。
再上訴之提出:當事雙方對上訴結果不服,可提出再上訴,惟需有新事證始得成立。新事證之認定,由自治會全體認定之。
上訴暨再上訴議事參考程序,由司法小組另訂之。
備註:上訴需填具申請單,敘明上訴理由,陪審團依上訴理由審議。
◉線上上訴單:
上訴暨再上訴議事程序
2013年06月25日九人小組訂定 2017年12月20日自治會修正通過2019年07月02日自治會修正通過
雙方代表
人數:承案方(司法小組代表)與上訴方皆可尋找至多兩人作為友方上場,亦可選擇不帶人。而證人無上限。
陪審團為自治會選出之七人,主席由自治會選出一名老師擔任。
進行程序
1.申論階段(此階段為公開,可旁聽):
首先由上訴方論述上訴理由,再由承案方論述判決理由,上限皆為五分鐘。雙方至多可達五次回合。
陪審團若有疑問,可向主席提出,並由主席裁定是否恰當,若得以提出則由主席提問,並且提問內容必須使上訴方與承案方皆得以進行論述。
2.陪審團討論階段(此階段除主席與陪審員外,不開放旁聽):
第一次投票:首先對上訴是否成功進行第一次投票,為一致決。若不通過則所有陪審團進行意見發表,每人必須說出自己對本案的看法。
第二次投票:陪審員意見發表完後對上訴是否成功進行第二次投票,為一致決。
第三次投票:第二次投票若不通過則進行再討論,討論結束後進入投票,為多數決。
地點遴選:
由該場次主席決定並在自治會上公布。
主席責任: 1. 維持會場秩序。 2. 確認上訴申請單內容及上訴理由。 3. 請上訴人及承案人就上訴理由進行發言,雙方如發言有違上訴理由,主席應得予制止並提醒陪審團忽視之。 4. 判斷陪審員問題是否恰當,即問題是否與案情有關,若無關則不得提問。而提問時必須注意用詞,不得帶有偏頗立場,必須以第三人角度提出。 5. 若要有記錄,可以用文字進行並且記錄時須注意不帶人名以及明顯之個人用詞等等,重點就是不能看得出來這句話是誰講的。 6. 會議結束後主席應公布其上訴結果及其理由。 7. 其他規則請參照上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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