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民國101年10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3年9月28日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第四屆第4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校務工作會議修正通過

1、 為維護校園安全,防治校園性別事件之發生,特依性別教育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等相關條文規定訂定。

2、 本校相關人員對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應做到保密原則,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相關人員對當事人亦應做好權益之保障,涉案人亦嚴禁對檢舉人或受害當事人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壹、校園安全規劃

3、 本校位處山區,為校園安全顧慮,於籃球場、八階梯杉木林小徑、工藝教室區(木工角、鋼琴室、鬍子家二樓)…等校園相對可能隱密之處所,均已設置採光照明並定期檢修,惟仍請師生如發現照明故障,能踴躍反映,以加速處理。

貳、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

4、 對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依性別教育法之定義如下:

(1)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3)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4)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參、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5、 教職員生請儘量避免單獨與個別或多數異性於校園相對隱密處所共處,並請隨時保持警覺,以降低及避免肇發校園性別事件之機率。

6、 學生(含自學生、休學生與交換學生)及教職員工(含專、兼任,以下比照)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7、 本校嚴格要求教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校務運作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方並要求教職員如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8、 學生若發現教師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可立即通報校方尋求協助。

9、 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肆、申請調查或檢舉及調查與處理程序

肆、申請調查或檢舉及調查與處理程序

10、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行政室申請調查或檢舉。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並應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11、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如下:

(1) 收件單位:全人學校財團法人苗栗縣全人實驗高級中學行政室(苗栗縣卓蘭鎮內灣里內灣141-3號)

(2) 電話:0919-019-807(值星手機)或04-25896909(全人行政室)。如申請調查對象為當週值星老師或行政職員,則應行迴避受理申訴。

(3) 電子郵件:office@holistic.org.tw

12、教職員生如發現或遭受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可向值星或校內任何一位教師通報,教師接獲通報,應即通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召集人(即校長),學校並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召集人最遲需於三日內啟動性平會,並於二十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全案並展開調查。

13、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三人或五人調查小組調查之。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本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14、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15、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雙方當事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16、性平會作成調查結果及調查報告,應送請教評會據以處分或為不處分,惟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對於與校園性別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校長或代理主管依法亦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伍、申復及救濟程序

17、本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18、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窗口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陸、其他校園性別防治相關事項

19、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柒、附則

20、如有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規章規定辦理。員如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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