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議事規則

2016年10月11日自治會修改通過

基本原則:

全人學校議事規則未詳訂之規則,基本上參照內政部議事規則,而訂出規則若是和內政部之規則抵觸,以全人學校議事規則為準,若是要新訂議事規則(修改內政部規則)需通過二分之一決。

議事規則:

一、會議進行:

  1. 報告:

    1. 校長報告:基本上校長要求才存在的報告。

    2. 校務工作會議報告:校務工作會議決議之報告。

    3. 學校報告:學校任何大小事之公布報告。

    4. 生促會報告:男、女、第三宿舍報告。

    5. 司法小組報告。

    6. 生活小組報告:各組意見之報告。

  2. 提案:提案可經由五人連署,填寫線上提案單及民主對話與討論上課時提出。

  3. 臨時動議:以散會動議為優先,其他動議可經過五人連署成為下次提案。

  4. 散會:開會時間以7:30到9:30為基準,若開會時間過長得以多數決投票是否散會。

二、表決:

  1. 表決方法:任何需經過表決通過之事件,由主席裁定表決法,有異議經由申訴,

    可進行投票,由多數決裁定。異議應針對主席裁定事件之屬性。主席採用表決方法基本標準,如下列:

    • 二分之一決:更改校規需在場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五分之三決:修改組織章程需在場人數五分之三以上同意。

    • 多數決:一般投票。如主席之裁定,散會等。

    • 共識決:表達贊成或反對意見、以兩輪為基礎。

  2. 無異議認可:其方式為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

    如有異議,即提付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3. 重行表決:出席人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重

    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三、發言:

  1. 請求發言地位:出席人發言,需舉手並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但下列事項

    無須討得發言地位,並得間斷他人發言:

    • 權宜問題

    • 秩序問題

    • 會議詢問

    • 申訴動議

  2. 聲明發言性質:出席人取得發言地位後,須首先聲明其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

    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3. 發言先後之指定: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後次序。主席依

    前項指定發言次序時,得參酌下列情形,指定其先行發言。

    • 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 就討論之議案,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

    • 距離主席較遠者。

  4. 發言禮貌: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對人為主體之議案外,不得涉及私

    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四、動議:

  1. 附屬動議:一動議附屬於他提案,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 散會動議

    • 擱置動議

    • 停止討論動議

    • 付委動議

    • 修正動議

  2. 偶發動議: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下:

    • 權宜問題

    • 秩序問題

    • 會議詢問

    • 收回動議

    • 申訴

    • 表決方式動議

  3. 動議之提出:動議之提出,依下列之規定:

    • 附屬動議:得於其有關提案進行討論中提出之,並比附屬動議先提付討論或表決。

    • 偶發動議: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是見在場時提出之。

  4. 動議之附議:動議必須有五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但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 權宜問題

    • 秩序問題

    • 會議詢問

    • 收回動議

  5. 動議之收回: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動議經附議後,需

    經附議人同意。

五、修正案:

本題進行討論中,正反雙方意見為決前,得提出修正案,但須與本題有關,方得提出。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

  1. 修正案之提出:

    凡提出修正案以代替原案而仍與原案主旨有關者,得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提出。

    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之提出:本題進行討論中,對本題提出之修正,稱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針對第一修正案部分提出之修正,稱第二修正案。

  2. 同級修正案:

    一修正案未決前,不得提出另一同級之修正案。第一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一修正案。第二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第二修正案。

  3. 修正案之討論:

    第一修正案提出後,本題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該第一修正案修先提付討論;如有第二修正案提出,第一修正案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該第二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無第二修正案提出,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

  4. 修正案之接納:修正案得由原提案(動議)人自動接納,經接納後之修 正動議,併入原提案(動議)之一部份,提付討論及表決。出席人有反對接納者,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六、付委及委員會:

  1. 委員之產生:委員會之委員除有特別規定外,以自願為主。若無人自願可經由提名產生,但需經當事人同意。

  2. 對委員會之指示:議案付委時,得由大會附加各項原則性之指示,交由委員會遵照辦理。

  3. 委員會之報告及少數異見之報告:付委案件辦理後,應將結果向大會提出報告,委員會中有少數異見者,得另提少數異見之報告,以供大會參考。

  4. 重行付委:大會對委員會之報告,得予採納修正或不予採納,並得將原案全部或一部交原委員會,或另指定委員組織委員會重行審查。

七、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申訴:

  1. 權宜問題: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益者,得提出權宜 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喧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之。)

  2. 秩序問題: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之。)

  3. 處理順序:權宜問題之處理順序,最為優先,秩序問題次於權宜問題,而先於其他各種動議。

  4. 裁定及申訴: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之當否,不經討論,由主席逕行裁定,不服主席之裁定者,得提出申訴。申訴需有附議,始得成立。

八、臨時自治會:

  1. 由主席團招開臨時自治會。

  2. 臨時自治會的開會時間為上課期間的中午十二半點至兩點。

  3. 主席團需在臨時自治會的兩天前在餐廳公告開會內容與時間地點。

  4. 每次的臨時自治會只處理一個提案。

  5. 臨時自治會的決議方式為共識決,如達成共識則該提案立即生效,但在下一

    個自治會公告前為宣導期。在宣導期中違反決議時,在法庭上不會被視為違反自治會規定。

    如未達成共識,該提案自動延期至下個自治會。

  6. 臨時自治會人數除主席與紀錄外,達五人以上為有效會議。

九、其他:

  1. 開自治會時, 任何人均可提出”談話時間”, 由主席經大會同意後即可進行。

  2. 自治會場內禁止玩電動或看影片,但會議若有需要經主席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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