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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全人學校財團法人苗栗縣全人實驗高級中學自治會組織章程

<pre><code>2026年01月06日學生手冊修訂小組報告通過
<strong>2023年10月10日自治會修訂通過
</strong>2023年6月20日自治會修訂通過
2023年7月4日自治會修訂通過
2019年7月13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通過 
2019年7月2日自治會修訂通過
2018年1月2日自治會修訂通過
2017年12月17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訂定通過
2017年12月6日自治會修訂通過
2017年2月26日自治會修訂通過
</code></pre>

1. 自治會之組成：自治會由全校學生（含不住校小學部）、教師、行政人員、家長代表（三席）共同組成。
2. 重大議題討論，應於十天前通知所有成員。
3. 自治會之決議若涉及嚴重影響安全、教學、財務及基本人權等重大議題，教師團會議得提出覆議，以二分之一決否決，或由校長提出否決。重大議題之界定如有爭議，最後得請校長解釋之。
4. 教師團會議之決議須向自治會報告並議決。
5. 自治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學校事務相關之議案。
   * 對董事會提交建議案。
   * 主席團、司法小組、公設調解人之選罷及監督。
6. .於自治會底下設立「主席團（法官／公設調解人）」、「司法小組（檢察官／執行官」，且設立兩名教師顧問個別負責主席團與司法小組，作為運作司法程序之機構。
7. 自治會主席團（法官／公設調解人）之規章：                                                                                      &#x20;

   (1)人數為 ６ 席，任期為一學期。

   (2)主席團內部選出一名首席法官，負責分工與協調工作內容。

   (3)職權與義務： \
   &#x20;    1.擔任自治會之各項職務（主席.副主席.紀錄.副紀錄.發言人.點名）   \
   &#x20;    2.排定議程   \
   &#x20;    3.公告提案   \
   &#x20;    4.公告自治會會議記錄   \
   &#x20;    5.在法庭制中擔任法官，負責主持法庭秩序，並在自治會宣讀判決   \
   &#x20;    6.擔任和解制中公設調解人   \
   &#x20;    7.開學第一次自治會前半小時，由主席團介紹自治會   \
   &#x20;    8.派出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學生代表

&#x20;     (4)選舉與罷免辦法

&#x20;          1.所有自治會成員皆可投票&#x20;

&#x20;          2.每人擁有等同於候選人數之選票，且不得投給一位候選人超過一票&#x20;

　       3.僅全人在校生可參選，當提名人數不足時，老師可以參選法官團。&#x20;

　       4.最高票 6人當選&#x20;

　       5.選舉時間為每學期第二次自治會（第一大週正規自治會時間）&#x20;

　       6.罷免案之表決以多數決，且同意罷免人數需超過被罷免人當選票數三分之一。

&#x20;          7.因罷免、辭職、當選人數不足或其他原因導致主席團席次出缺時，應舉行補選，補選之相關規定遵循本辦法比照一般選舉。補選之時間（當次或下次自治會），由當次自治會主席視情況裁決之。

&#x20;         8.主席團與司法小組不得同時兼任。

&#x20;         9.罷免案之提出程序比照本章程第10條「自治會提案相關規定」。若於自治會之臨時動議時提出則於下次自治會時遵循本辦法第10點進行議程安排。

&#x20;        10.主席團罷免案之討論與表決應安排於主席團報告時進行，且不得安排提案相關人（被罷免人、提案人等）為當次自治會之主席，若主席團人數不足時由教師顧問主持。

&#x20;        11.罷免案否決後，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再對其提出罷免案。

8. 自治會司法小組（檢察官／執行官）之規章：

&#x20;     (1)職缺人數為學生人數十分之一加一，任期為一學期。

&#x20;     (2)執行團內部選出一名檢察總長，負責分工與協調工作內容。

&#x20;     (3)職權與義務

&#x20;　       1.接收與保管告單

&#x20;　       2.決定案件負責人（稱為承案人）

&#x20;　       3.調查告單案情

&#x20;　       4.決定起訴與否

&#x20;　       5.召集申訴人與被申訴人

&#x20;　       6.任命調解人（調解人之產生由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共同推舉，如雙方無共識，則由公設調解人出任）

&#x20;　       7.召開和解庭或法庭（和解庭成員由申訴人、被申訴人、調解人組成）

&#x20;　       8.公告和解結果或判決（依和解成功與否決定）

&#x20;　       9.確認和解結果或判決執行完畢

&#x20;　       10.在和解庭中，協助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共識

&#x20;     (4)選舉與罷免辦法

&#x20;　       1.所有自治會成員皆可投票

&#x20;　       2.每人擁有等同於候選人數之選票，且不得投給一位候選人 超過一票

&#x20;　       3.僅全人在校生可參選

&#x20;　       4.依本規章第一條之計算結果，按得票數高低依序最高票5人當選，若得票率未超過在場人數1/3，則該職位從缺，若當選者低於3人，則由票高者自動遞補至滿3人

&#x20;　       5.選舉時間為每學期第二次自治會（第一大週正規自治會時間）

&#x20;　       6.罷免案之表決以多數決，且同意罷免人數需超過被罷免人當選票數三分之一。

&#x20;　       7.因罷免、辭職、當選人數不足或其他原因導致主席團席次出缺時，應舉行補選，補選之相關規定遵循本辦法比照一般選舉。補選之時間（當次或下次自治會），由當次自治會主席視情況裁決之。

&#x20;　       8.主席團與司法小組不得同時兼任。

&#x20;　       9.罷免案之提出程序比照本章程第10條「自治會提案相關規定」。若於自治會之臨時動議時提出則於下次自治會時遵循本辦法第10點進行議程安排。

&#x20;　       10.司法小組罷免案之討論與表決應安排於司法小組報告時進行。且不得安排提案相關人（被罷免人、提案人等）為當次自治會之主席，若主席團人數不足時由教師顧問主持。

&#x20;　       11.罷免案否決後，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再對其提出罷免案。

9.教師顧問之規章：

&#x20;     (1)由教師會議推舉，2名教師。

&#x20;     (2)職權與義務如下：

&#x20;　       1.提供各機構所需之自治及司法建議

&#x20;　       2.有告單之閱覽權

10.自治會之提案，可經由下列方式產生：

&#x20;     1.自治會五名(含)成員以上連署提出。&#x20;

&#x20;     2.學校之各種委員會、生活促進會等團體提出。

11.生活小組：每組由諮詢老師與其諮詢學生們組成。

12.本校各委員會是校務需求提案成立，委員會成員為兩位教師代表及三位學生代表，並於於自治會上分別由學生推舉或選舉學生代表、教師推舉或選舉教師代表。

13.本組織章程之修改經投票數五分之三同意使得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