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自治會組織章程

2017年2月26日自治會修訂通過 2017年12月6日自治會修訂通過 2017年12月17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訂定通過2018年1月2日自治會修訂通過2019年7月2日自治會修訂通過、2019年7月13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通過

  1. 自治會之組成:自治會由全校學生(含不住校小學部)、教師、行政人員、家長代表(三席)共同組成。

  2. 重大議題討論,應於十天前通知所有成員。

  3. 自治會之決議若涉及嚴重影響安全、教學、財務及基本人權等重大議題,教師團會議得提出覆議,以二分之一決否決,或由校長提出否決。重大議題之界定如有爭議,最後得請校長解釋之。

  4. 教師團會議之決議須向自治會報告並議決。

  5. 自治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學校事務相關之議案。

    • 對董事會提交建議案。

    • 主席團、司法小組、公設調解人之選罷及監督。

  6. 於自治會底下設立「主席團(法官/公設調解人)」、「司法小組(檢察官/執行官」,且設立一名教師作為共用顧問,作為運作司法程序之機構。

  7. 自治會主席團(法官/公設調解人)之規章:

    (1)人數為 4 席,任期為一學期。

    (2)職權與義務:

    1. 擔任自治會之各項職務(主席、紀錄、計票、點名等)

    2. 排定議程

    3. 公告提案

    4. 公告自治會會議記錄

    5. 在法庭制中擔任法官,負責主持法庭秩序,並在自治會宣讀判決

    6. 擔任和解制中公設調解人

(3)選舉與罷免辦法

1.所有自治會成員皆可投票

2.每人擁有等同於候選人數之選票,且不得投給一位候選人超過一票

3.僅全人在校生可參選,當提名人數不足時,老師可以參選法官團

4.最高票 6 人當選

5.選舉時間為每學期第二次自治會(第一大週正規自治會時間)

6.以多數決判定是否罷免成功

7.罷免後立即舉行補選

  1. 自治會司法小組(檢察官/執行官)之規章:

    (1)人數為 8 席,任期為一學期。

    (2)職權與義務

    1.接收與保管告單

     2.決定案件負責人(稱為承案人)

     3.調查告單案情

     4.召集申訴人與被申訴人

     5.任命調解人(調解人之產生由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共同推舉,如雙方無共識,則由公設調解人出任)

     6.召開和解庭或法庭(和解庭成員由申訴人、被申訴人、調解人組成)

     7.公告和解結果或判決(依和解成功與否決定)

     8.確認和解結果或判決執行完畢

    9.在和解庭中,協助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共識

    (3)選舉與罷免辦法

     1.所有自治會成員皆可投票

     2.每人擁有等同於候選人數之選票,且不得投給一位候選人 超過一票

     3.僅全人在校生可參選

     4.最高票 6 人當選,若得票率未超過在場人數1/3,則該職位從缺,若當選者低於3人,則由票高者自動遞補至滿3人

     5.選舉時間為每學期第二次自治會(第一大週正規自治會時間)

     6.以多數決判定是否罷免成功

     7.罷免後立即舉行補選

  2. 教師顧問之規章:

    (1)由教師會議推舉,一名教師。

    (2)職權與義務如下:

     1.提供各機構所需之自治及司法建議

     2.有告單之閱覽權

  3. 自治會之提案,可經由下列方式產生:

    1.自治會五名(含)成員以上連署提出。

    2.學校之各種委員會、生活促進會等團體提出。

  4. 生活小組:每組由諮詢老師與其諮詢學生們組成。

  5. 本校各委員會是校務需求提案成立,委員會成員為兩位教師代表及三位學生代表,並於於自治會上分別由學生推舉或選舉學生代表、教師推舉或選舉教師代表。

  6.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經投票數五分之三同意使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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