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自治會組織章程
自治會之組成:自治會由全校學生(含不住校小學部)、教師、行政人員、家長代表(三席)共同組成。
重大議題討論,應於十天前通知所有成員。
自治會之決議若涉及嚴重影響安全、教學、財務及基本人權等重大議題,教師團會議得提出覆議,以二分之一決否決,或由校長提出否決。重大議題之界定如有爭議,最後得請校長解釋之。
教師團會議之決議須向自治會報告並議決。
自治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學校事務相關之議案。
對董事會提交建議案。
主席團、司法小組、公設調解人之選罷及監督。
.於自治會底下設立「主席團(法官/公設調解人)」、「司法小組(檢察官/執行官」,且設立兩名教師顧問個別負責主席團與司法小組,作為運作司法程序之機構。
自治會主席團(法官/公設調解人)之規章:
(1)人數為 6 席,任期為一學期。
(2)主席團內部選出一名首席法官,負責分工與協調工作內容。
(3)職權與義務: 擔任自治會之各項職務(主席.副主席.紀錄.副紀錄.發言人.點名) 排定議程 公告提案 公告自治會會議記錄 在法庭制中擔任法官,負責主持法庭秩序,並在自治會宣讀判決 擔任和解制中公設調解人
(4)選舉與罷免辦法
1.所有自治會成員皆可投票
2.每人擁有等同於候選人數之選票,且不得投給一位候選人超過一票
3.僅全人在校生可參選,當提名人數不足時,老師可以參選法官團。
4.最高票 6人當選
5.選舉時間為每學期第二次自治會(第一大週正規自治會時間)
6.以多數決判定是否罷免成功
7.罷免後立即舉行補選
自治會司法小組(檢察官/執行官)之規章:
(1)人數為學生人數十分之一加一,任期為一學期。
(2)執行團內部選出一名檢察總長,負責分工與協調工作內容。
(3)職權與義務
1.接收與保管告單
2.決定案件負責人(稱為承案人)
3.調查告單案情
4.決定起訴與否
5.召集申訴人與被申訴人
6.任命調解人(調解人之產生由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共同推舉,如雙方無共識,則由公設調解人出任)
7.召開和解庭或法庭(和解庭成員由申訴人、被申訴人、調解人組成)
8.公告和解結果或判決(依和解成功與否決定)
9.確認和解結果或判決執行完畢
10.在和解庭中,協助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共識
(4)選舉與罷免辦法
1.所有自治會成員皆可投票
2.每人擁有等同於候選人數之選票,且不得投給一位候選人 超過一票
3.僅全人在校生可參選
4.最高票5人當選,若得票率未超過在場人數1/3,則該職位從缺,若當選者低於3人,則由票高者自動遞補至滿3人
5.選舉時間為每學期第二次自治會(第一大週正規自治會時間)
6.以多數決判定是否罷免成功
7.罷免後立即舉行補選
教師顧問之規章:
(1)由教師會議推舉,2名教師。
(2)職權與義務如下:
1.提供各機構所需之自治及司法建議
2.有告單之閱覽權
自治會之提案,可經由下列方式產生:
1.自治會五名(含)成員以上連署提出。
2.學校之各種委員會、生活促進會等團體提出。
生活小組:每組由諮詢老師與其諮詢學生們組成。
本校各委員會是校務需求提案成立,委員會成員為兩位教師代表及三位學生代表,並於於自治會上分別由學生推舉或選舉學生代表、教師推舉或選舉教師代表。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經投票數五分之三同意使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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