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申訴程序
就像民主社會的程序:當你個人或同學權益受損,或看到有公共破壞行為,可以向行政室拿告單,提出申訴,交由自治會所選出的執行團進行調查,由主席團做出判決,並在自治會中作最後確認。就像福利國家該做的,學校會立刻支援提告學生的當下需求:包括心理的支持與物質的復原。
申訴程序如下:
1.申訴人需填寫申訴單並交予司法小組(有關偷竊之告單需要在發現失竊當天後兩個星期內提告,逾期不予受理)。並可以選擇以下三種制度之一,請司法小組審理:(a.)和解制 (可不公開、處理個人賠償、民事和解)、(b.)法庭制 (公開、處理違反公共規定、刑事公訴) 、(c.)代償委員會 (提供物品或金錢損失的補償)。
2.司法小組對此案為公共案件或個人案件做出判定,若該案件包含公共及個人部份,則分案處理,若判定為系列案件則併案。
3.如果此案為公共案件,則申訴人改由當大週值星擔任。如果此案為個人案件,則申訴人不變。
4.司法小組指派一人為此案件負責人(稱承案人),且承案人不得是案件當事人或利益相關人士。
5.承案人必須調查案件,並搜集所有相關證詞與證物。
和解制
6.承案人任命調解人(調解人之產生由承案人分別向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確認人選,如雙方無共識,則由公設調解人出任)。調解人全程參與和解庭,確保和解庭之公正性,在和解庭中,協助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共識。並確保承案人於自治會宣讀之內容符合和解庭之共識。
7.承案人須召集案件當事人與調解人,召開和解庭。和解庭之目的為使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雙方暸解對方之感受與訴求,取得案件當事人對於和解條件之共識。個人案件由案件當事人決定是否像自治會公布被申訴人之姓名與和解條件,公共案件則由案件當事人決定是否向自治會公布被申訴人之姓名。和解庭不對外公開。
8.若承案人裁定和解庭無法達成共識,則由承案人決定判決,並向自治會公布判決。
9.若和解成功,承案人須在自治會宣讀和解成功、申訴單內容及調解人姓名。由案件當事人共識決定是否公開和解條件與被申訴人姓名。若和解失敗,承案人須在自治會宣讀判決、申訴單內容及調解人姓名。不得公開被申訴人姓名。
10.宣讀過程調解人需全程在場,並要為宣讀內容是否符合和解庭之共識作證。
法庭制
11.初審只需一名司法小組成員與一名主席團成員(法官)討論後,該名法官即可在自治會宣讀判決。當有明確當事人的案件被自治會駁回後,需要正式開庭才能宣布新判決。沒有明確當事人的案件,則是繼續調查。主席團共識決定某案為重大案件後,初審需要經過法庭才能判決。
12.判決在公布後一個大週內沒有執行,該被申訴人將停學一天,第二次停學兩天,第三次停學三天並四方會談(當事人、老師、家長、司法小組代表),第四次則無限期停學。無限期停學結束則一切判決被歸零,學期結束不會重計。如該學期最後一次自治會前有判決未執行 (不包含最後一次自治會之判決),則自治會成績為F。
13.如果司法小組找不到當事人,可以X來代表當事人被下判決,該案件可重新啟動調查。
14.授權給主席團與司法小組針對校規提出可以直接執行的校規到自治會確認,當週職週的檢察官可以直接對違反規定的人開罰單並決定罰則,包含正義旗手定的校規。並於一大週內要執行完畢。
15.判決不能判道歉,除非是恢復當事人之名譽才能判道歉。
16.每學期受理告單及相關進度應有系統地公開,讓自治會所有成員都可隨時閱讀、了解,並促進全人司法制度更具公信、公開與透明,具體公開內容至少需包括
(1)告單受理日期
(2)申訴人
(3)申訴事由
(4)判決結果(未完成判決者可先留白)
17.確認自治會確定判決後,應由該案負責之法官確認當事人是否履行判決義務。但主責之法官委託授權行政組或其他代理監督判決執行及認定者不在此限。
◉線上申訴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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